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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 日期:2006-03-29 10:09:00 人气: 标签:
       一、我国投资基金现行的税收政策考察

  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只有十余年的时间,属于证券市场的新兴事物。它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出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我国现行的投资基金税收从纳税主体上来看,主要包括三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者和基金。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
  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以后设立的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提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主要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基金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在经济特区的基金管理公司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可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取得的基金管理费等业务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二)基金投资者的税收。
  基金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者,可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基金投资者为个人时,对所取得的基金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96年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基金管理公司派发现金收益时代扣代缴。基金投资者在买卖基金时,免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三)基金的税收。
  基金的税收是指在买卖股票、债券过程中应缴纳的税额。根据规定:基金购买或卖出股票所应缴纳的证券印花税税率为0.4%;基金在购买国债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我国投资基金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对我国投资基金税收的考察可以发现,投资基金的现行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项政策法规均未对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对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1996年下发的《国家税务局关于从投资基金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仅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征税未作说明。各基金设立的招募说明书仅是提示“基金的托管人、管理人应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依法纳税”。具体怎样依法纳税,各方面只靠各自的理解或各自所属的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了。

  (二)投资基金税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明显的重复课税现象。
  投资基金是收益的创造者,而投资者又是收益的取得者。表面看起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者都应纳税。但若从税源上来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创造的收益和投资者获得收益都来源于信托资产,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属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属于代理机构,它对所经营的信托资产并无所有权。因此,若对投资基金税收在实际操作中,既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投资者征收所得税,对作为信托资产所有人的投资者来说等于纳了两次税,存在明显的重复课税现象。这对投资者很不公平,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害。

  (三)总体税负过重,不利于基金发展。
  按照现行的投资基金税收的实际操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需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3%;投资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为个人时缴纳的所得税的税率为20%,投资者为法人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另外,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基金管理费等业务收入还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来,作为信托资产的所有人,从总体上投资者需缴的税率达50%以上,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完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从国外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来看,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免税的;投资者根据各收益情况缴纳所得税。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及有利于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原则,对完善我投资基金税收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本来就是一个代人理财的机构,属于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中介组织。这个代人理财的机构应对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那部分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它在运作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是属于投资者所有的,而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对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也不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实行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
  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分为个人和法人两种。为鼓励社会储蓄资金向证券市场流动,培养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投资的积极性,建议对个人投资于投资基金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确定在15-20%之间;对法人投资者从投资基金获得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确定在28-33%的水平。这是因为:第一,这一税率与投资者其他收益所得税税率相比大致保持同等水平或稍低一点。这样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向投资基金流动,使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第二,这种税率水平并不会导致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因为目前投资基金的规模并不是很大,确定较低的税率有利于引导储蓄资金向投资基金流动,使投资基金迅速扩大规模,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稳定器”的功能,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长远来看,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投资比例的增加,会使投资基金的总体收益增加,从而弥补了税率较低带来的税收额的减少,从总体上绝对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三)采用代扣制纳税。
  投资基金的纳税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代扣制,一种是抵免制,代扣制是指在不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征收所得税,仅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体系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投资者应缴纳的所得税部分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抵免制是指在继续保持对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征收所得税的前提下,投资者在获得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缴纳过的企业所得税额扣除掉,以消除重复课税现象。比较两种纳税方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代扣制方式纳税比较切实可行。因为在抵免制下,既对基金管理公司征税又对投资者征税,两次征税又扣税,程序处理复杂,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量。相比之下,代扣制直接由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将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代扣代缴,简化了征税程序,较为简便易行。并且这种方式和我国现行的投资于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缴纳所得税的方式一致,所以采用代扣制方式比较切实可行。

  (四)应继续执行现行的对投资基金交易免征印花税及转让基金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新生力量,应当受到国家各项政策扶持和保护,以保证投资基金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壮大,使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数目迅速增多,从而对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投资基金发展的原则,应该继续对投资基金交易免征印花税及对转让基金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以给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

  (五)规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所得税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也在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呈现出了许多新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就是证券市场的一支生力军。它的发展壮大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投资基金税收政策制定的合理与否,对投资基金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所以应对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规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修订和完善我国税法,使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步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从而促进我国税制体系的完善,同时也为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壮大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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