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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交易可不必签合同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03-06 10:18:00 人气: 标签:
       前几日,夜深圳某公司做会计的同学,跟我谈到他在工作上的一点想法。他说,他所在企业与同属一集团下的另一公司及本企业部门之间发生购销业务时都签订了购销合同,但他认为,该企业与这两种交易对象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多此一举,白白多缴了印花税。
  那么,我这位同学的看法是否可行呢?我认为可行,且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印花税纳税筹划方法。
  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才必须依法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而签订合同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和督促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刚才提到的那个企业与关联企业同为集团公司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签不签合同对双方来说,风险意义并不大;与本企业部门之间则完全属内部交易,就更没有签合同的必要了。而如果不签合同,就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该企业自然可以不必就该购销金额缴纳印花税,从而节省下一笔资金。下面通过举例比较说明。
  例如,某纸业集团下有分公司A和B,均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1999年A企业共签订了以下购销合同: (1)向印刷厂签订销售胶刊印刷纸合同共5份,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份;(2)向B公司销售卷简纸,签订购销合同5份,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份;(3)另向本企业内设宾馆供应卷筒纸,签订的购销合同1份,金额为10万元。
    不考虑其他合同,则A公司1999年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 x5十100000×5十100000)×0.03%=1680(元)。
    而假如A企业在向B企业和内设宾馆销售纸厂产品时,协商不签订合同,A公司1999年应缴印花税:1000000×5×0.03%=1500(元),可节税:1680—1500=180(元)。
    说到购销合同中的印花税纳税筹划,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这条规定实际上也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个切入席。
  承上例说明。假如上述A公司与印刷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有一份合同注明是以印刷厂提供一辆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交换A公司纸产品。则这份合同A公司应缴印花税:(2000000十1000000)×0.03%=600(元),显然比前一种情况下要多缴税300元(600-1000000×0.03%)。
  在我国,印花税最低税率为0.005%,最高税率也不过0.2%,可以说税负是极轻的。正因为此,纳税人通常都不把印花税放在眼里。其实,印花税金额虽小,却也是一笔流动资金。做企业,要图发展,讲效益,有时候也应“可省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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