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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人才专业委员会章程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6-01-07 09:36:00 人气: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才研究会青年人才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青年人才专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a Youth Talents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有志于促进青年人才研究与开发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宗旨和任务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人才观的要求,开展青年人才研究,探索青年人才的成才规律,推广青年人才研究成果和青年人才典型经验,发挥青年人才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健康快速成长。为建设宏大的青年人才队伍,实现人才强国战略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才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有关青年人才的学术研究,承接国家有关课题项目,并举办相关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

  (二)出版相关学术著作,编辑相关期刊杂志,打造相关媒体平台,以推广研究成果,宣传青年人才成才经验。

  (三)开发相关培训项目,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四)联络、聚集一批杰出青年人才,组织青年人才讲堂、青年人才沙龙等活动,促进青年人才交流。

  (五)推动不同代际间人才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氛围。

  (六)表彰杰出青年人才,推荐高层青年人才后备队伍。

  (七)举办有关青年人才研究的展览活动,以推广经验,宣传典型事迹。

  (八)为各级青年人才领导部门及其他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有关青年人才研究的咨询服务。

  (九)开展有关青年人才研究的国际间交流合作。

  (十)其他有关青年人才研究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青年人才研究机构和协会;

  2、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青年人才研究机构和协会;

  3、各类有关人才与人力资源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含港、澳、台地区);

  4、各部门、各行业在青年人才工作领域有代表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积极进行青年人才和人事问题研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学者、研究人员;

  2、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领导工作、组织人事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

  3、对青年人才研究支持和感兴趣的杰出青年人才。

  4、海外境外人员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报批。

  第八条 名誉会员是本会的荣誉称号,授予对促进青年人才事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在青年人才科学研究、管理、开发方面有突出成就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本会两名会员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上本人简历及工作研究情况的说明;

  (三)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的自律要求;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会或被视为自动退会:

  (一)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果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团体会员被撤销、取缔或停止正常活动时,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对未到会理事可以通信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并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职。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组织联络部、学术研究部、培训开发部、咨询服务部、国际交流合作部等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青年人才研究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遵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必须用于开展本会工作,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财务运行要接受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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