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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 日期:2006-03-23 09:15:00 人气: 标签:
    

1.资金筹集的纳税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纳税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究竟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等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的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的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待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1)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比较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人财务费用报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息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余(税后)方面。

  (2)筹资中纳税筹划的一些特殊问题

  ①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设备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4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3%,即年应纳税额为 7 92万元(24万X 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每年租金收入15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甲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 0.75万元(15万 X 5%);而乙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适用照顾性税率27%,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43万元(9万 X 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 7.92万元降低到3.18万元(0.75+2.43),节税达4.74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收益。

  ②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领, 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2.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

  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国家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是否合理,本着长线产品与短线产品有别、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和单纯设备购置有别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设置差别税率。税率档次分为;0、5%、10%、15%、30%等五个档次。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按照政策导向,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较低的方案。这样,既实现了纳税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②投资于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折旧抵税的优惠待遇,减轻所得税税负。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于资产使用期内可以分期计提折旧。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档板”。

  ③在投资回收期内,如果税制发生变化,也会影响前期投资收益的实现。这就是说,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不仅要考虑现行税制的影响,还要考虑到税制改革趋势对投资的影响。从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看,按照对购入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原则,可以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生产型是指对购入固定资产不允许扣除,其折旧额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口径计算出来的,因而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是指对购入固定资产允许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分期扣减,即从上述增值额中减去当期折旧,据以课税。由于这种增值额是以国民收入的口径计算出来的,因而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是指对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允许从当期增值额中一次扣减,这等于只对消费品课税,因而称为消费到增值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按税基大小区分,依次为:生产型最大,收入型次之,消费型最小。我国现行增值税属生产型,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不同。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近期内实行收入到增值税应是可行的方案、因此,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时,必须结合税制改革的趋势,以使固定资产投资额于税基中得以最大限度的扣除。

  (2)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纳税筹划。增加贷款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被投资企业的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支出,同时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 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 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33%,即可节税13.2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除,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3)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纳税筹划。在投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 产评估。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等。由于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4)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2日起三年内缴清。所以,在投资中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贷款解决。如前文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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