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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涉税疑难问答九则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03-21 09:35:00 人气: 标签:
       问题一:新成立的劳务公司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如何申请税务减免?
  问:新成立的劳务公司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如何申请税务减免?

  答:一、根据财税字[1994]1号文件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部门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年检记录

  2.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金花名册

  3.劳动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安排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情况的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的待业证明(失业证、下岗证)

  5.其他基本资料具体资料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二:在市场外新成立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问:我是北京人,最近准备在市场外新成立个体工商户,请问要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京地税征[2005]10号文件规定,在市场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需使用地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公章、财务章印模;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三:新公司如何选择优惠起始年?

  问:某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注册成立,2003年7月8日正式开始生产经营,7月23日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刚成立第一年,没有什么盈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该企业是否可选择当年纳税,或以2004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该公司的注册成立日期是5月21日,因此只能选择2003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免税第一年。

  问题四、企业在筹备期需要纳税申报吗?

  问:我公司是今年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正处筹备期,还没有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请问我公司何时需要纳税申报;申请认定有期限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如果你公司处于筹办期,而且没有在国税机关做过外资企业开业认定,那么就不需要在国税部门进行申报。如果你公司在2005年度终了时,仍处于筹建期,则应于2005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参加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定,报送《筹建期间情况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报表。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你公司应尽快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问题五、双定户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问: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被税务机关定为双定户,规定不管有没有收入都要按定额征收税款,请问“双定”的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你所说的“双定”,实际上就是指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纳税人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就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问题六、新办分公司所得税由国税还是地税管辖?

  问:我公司有一个分公司,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纳税申报,不知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国税局办理还是在地税局办理,如果在国税局办理是否有同总公司一并汇总清算并缴纳?

  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文件中没有提到成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从你的描述,我们认为:如果分公司在成立过程中,与总公司在注册资金、资产流向等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属于新设立从无到有的企业,应按照文件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

  问题七、新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能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今年二月份新成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主管国税局批准减免了增值税,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政策,我单位能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申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您公司是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方能确定。

  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资料:1.申请报告;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纳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4.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问题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能否抵扣?

  问:我们是新成立的商贸企业,从目前的经营情况看,企业将在近期内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请问,在辅导期内取得的扣税凭证能用于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六)项“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之规定,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取得的进项税票,必须须经税务机关稽查比对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经稽查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当月的进项税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问题九、新办铁矿应向哪里进行所得税申报?

  问:我单位是一户新办的从事铁矿开采的法人出资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9月15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注册。2002年10月10日持有关证件,分别在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但2002年12月初国税所管理人员通知我单位进行了一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我很不理解。地方企业所得税不都归地税局管理吗,是不是有新规定?请问我单位应向哪里进行所得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开设(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针对你单位所反映的情况,你单位向国税所进行所得税申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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