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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及案例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03-17 09:23:00 人气: 标签:
      一、规避平台及其性质
  (一)规避平台概述 
  马克思哲学原理中关于“质”与“量”的辩证关系的论述是规避平台的最基本的哲学理论基础。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过程总是从量变到质变,然后在新质的基础上又开始新的量变,谈起 到质变。这其中有个量变到质变的临界点,只有通过这个临界点,事物的性质才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利用规避平台便是质量互变的最好体现。
  在规避筹划平台中,筹划客体便是税收,筹划的依据便是众多的临界点。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或高于或低于)时,由于所适用的税率减小或优惠增多,这便是规避平台筹划的工作原理。
  规避平台建立在众多临界点基础之上,故而其筹划目标指向也便集中于这些临界点。在我国现行税法制中,税率分级有临界点,优惠分等级也有临界点。所以,规避平台的对象较多,应用也比较普遍。
  (二)规避平台的性质
  规避平台是纳税筹划的重要部分,但其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
  1、规避平台具有很大的公开性。规避平台筹划完全是依据税法中众多临界点而进行的一种筹划。而这些临界点,天下昭然,而且是立法者有意识设定的,为的是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规避平台筹划很难说是违背立法者意图,有时其性质应属于节税范畴,如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办厂时间定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如果规定办厂不低于10才能享受优惠,办厂者就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10年,而尽量避免只办10以下。
  2、规避平台的技术要求不是很高。由于税目、税基、税率等都是一一对应的,纳税人一般都知道创造条件,突破临界点来争取降低税率,减轻税负,获得优惠,增加利润。现行纳税筹划格局在很大程度是筹划活动的结果。另外也要注意规避平台成本可能较大,与其他平台筹划不同其他平台的技术要求高,技术成本较大,但规避平台的经济成本可能很高,就得有足够的“量”变,这其中可能会耗掉许多成本,所以在规避筹划时应避免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做法。因为纳税筹划不是单纯为少纳税而筹划,而是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筹划。
  3、规避平台筹划领域也包含特大税种,因为国家的重点主体税种有存在众多临界点,一是计算复杂;二是避税者太多,难以征管。当然,大型税种中也存在多规避税收的机会。
  二、规避平台的基础及方法分类
规避平台的基础是临界点,所以其分类的基础依据也是以临界点为标准。临界点可分为税基临界点和优惠临界点两大类。税基临界点的规避平台主要是在税基减小上做文章;而优惠临界点规避平台则多是为了享受优惠待遇。两类临界点决定了规避平台的两在组成部分:一是税基临界点的规避;二是优惠政策临界点的规避。前者主要有起征点、税率跳跃临界点(如甲乙两类卷烟价格的临界点导致巨大差别);后者主要有时间临界点、人员临界点、优惠对象临界点等。
  三、规避平台筹划主要方法
  (一)税基临界点规避筹划方法
起征点与起征额不同,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减免,而起征点则是对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临界点)的全部进行征税。所以,起征点上下的部分税负变化很大。例如,某项税收规定,若税基大于等于1000元,即开征5%的税款,也就是说起征点为1000元,税率为5%,某甲取得的应税收入恰好是1010元,某乙了的收入为999元,于是甲需要缴税,税后净收入为1010-1010*5%=959.5(元),而乙无需缴税,净收入也就是999元。此外甲的规避筹划非常简单,只需在应税收入来源少收入10多元,就会多获得近40元的净收入。
  (二)税率跳跃临界点规避筹划方法
  税率跳跃临界点在许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中,由于价格,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跳档。由于后面专门介绍优惠临界点,所以此处的税率跳跃点不包括优惠临界点。例如,我国甲类卷烟税率为5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卷烟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依据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便成了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三)优惠临界点规避筹划方法
  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国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税收杠杆。优惠政策是有着具体目的的,我国特区的优惠税收政策便是为了吸引外资及外国先进经验技术,为我国经济发展树立龙头。优惠政策意味着纳税人获利,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从辩证解度来看,国家也对优惠政策做出了许多条件上的限定,这样就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出国家政策和经济政策。在我国,由于国情的限制,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优惠临界点也很多,民以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优惠临界分为三类,即时间临点、人员临界点和对象临界点。
  时间临界点主要集中在办厂时间的限制上,主要税种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减免税优惠中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像这类规定经营期限的优惠内容还有很多。实际上,时间临界点还存在许多种情况,如优惠办法起止日期临界点,国际税收中属人原则对外国公民居住期限的规定等。人员临界点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所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办法中有着这样的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这两个是人员临界点的典型例子。在利用人员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时,操作难度较小。某些时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只需要多用几个人,便能达到享受优惠的条件。优惠对象临界点往往会影响企业的身份。如我国在确定是否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时,以当年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为判断依据,其实,在增值税的混合经营行为和兼营行为中,也存在比重临界点的问题。
  如商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中便有经营收入临界点的规定。优惠临界点有地也包括资金项目的临界点,典型例子便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时,对投资金额的规定。
  在规避平中的筹划方法中,实际上还存在另外一类相反性质的筹划。因为税收惩罚也存在临界点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依法纳税,实违法纳税筹划,尽量避免受到税收惩罚。但是当税收惩罚已成为必然的时候,一般来说,应该尽量减轻违法的严重程度,使惩罚力度尽量小一些。如印花税票管理,情节严重者受罚程度肯定高,这时纳税人就应该积极认错,补缴税款,使自己的行为低于情节严重的标准。
  四、规避平台纳税筹划具体应用两例
  例1、某小店铺靠两张台球桌经营,当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且起征点为每月600元。1997年1月份,小店经营收入为650元,应纳营业税款为32.5元,税后利润为617.5元;1997年2月,小店经营收入只有600元,于是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由于店主发现自家店铺的营业额一般都在600元左右,随决定将营业额控制在500-600元。于是该小店以后每月的税款为零。由此看出该小店避税筹划利用的起征点。规避起征点,使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就无需缴纳税款。应该说,起征点的设立是对小规模经营者的一种照顾,实质上是一种优惠办法。与起征点相对应的是免征额。免征额是普遍性的扣除,不属于优惠政策,规避平台在此也无法发挥作用。具体到此例,该店主的筹划活动的经济意义有多大还需要视客观情况而定。1997年1月份,营业收入为650元,税后利润为617.5元;2月份,营业收入为600元,税后利润为570元,1月份与2月份营业收入差额为50元,利润差也达到47.5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营业额超过起征点但差额不大的情况下,其绝对税负不大,但地税负则较大。原因有两点:一是营业额接近于起征点说明营业规模很小,不多的应税款也会给小规模营业者造成沉重负担;另外,对起征点之下的部分,尤其是接近起征点之上接近起征点的部分,税款会出现一个跳跃变化,从无到有,甚至税款还较大。从理论上讲,如果生税对象的税率再高一些,起征点设定得地高一些,避税筹划的效果将会更明显。因为起征点与适用税率的乘积为增加税款,税率增大,起征点提高,两者的乘积也增大,越过起征点后的应纳税款也越大,将税款控制在起征点以下,便会规避这部分为数不小的税款。本例应否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筹划应该根据营业状况而定:如果营业状况较好 ,则不应该将营业额控制在600元以下,因为增加的营业收入会远大于应纳税款;如果月末发现营业额刚刚超过起征点,就可以即进进行控制。例2、某人在某人在某市拥有一套住房,已经居住满4年零11个月,这时他在另一城市里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需要出售中该售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按规定计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的末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土地增值税。很显然,如果该人再等一个月出售该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而如果现在马上出售,便会因为使年限超过三年而未满五年,只能享受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合乎理性的做法便是将住房于一月后转让而不是马上转让。当然,如果这时遇到比较好的买主,也可以出售。,而且该种筹划方法仍然可以使用,即和买主签订一份远期(一个月后)转让合同,签订一个为期一个月的租赁合同,只要租金和售价之和等于买主理想中的价位,这种交易便成成功。这样买主可以马上住进去,房地产氖人又可以享受足够的税收优惠。但也在这样的情况,即某房屋所有人由于工作需要,要转让使用年限较短的住房,比如仅用一年,用上面的筹划方法进行筹划便不具备可能性。这时,可能的做法是寻找一个愿意和自己交换住房,而且对方住房又合乎自己要求的经济当事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由于经济的不展,人的流动越来越频繁,因而个人自有住房发生转移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为了避免交纳冤枉税纳税人必须认真地学习税法知识,弄懂个人自有住房转让的税收政策。
  五、规避平台简评
  (一)规避平台长期存在
  我国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税法中的许多极具调节功能的临界点一时也无法消除,税收优惠还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表明,规避平台的赖以存在的临界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规避平台的筹划活动也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二)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
  众所周知,我国税法中临界点星罗棋布,这决定了规避平台的广泛应用性。考察我国税法,从惩罚到优惠,从资金到人员,等等,许多要素都含有临界点,这就为利用规避平台避税提供了无数契机。
  (三)规避台的经济意义
  规避平台筹划应用比较广泛,使用频率较高;规避平台具有长期、稳定、连续的特点;规避平台避税筹划的技术难度不大,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比较容易判定,从而做出取舍决定较易;另外,税率的剧变会带来税负的剧变,一般都是税负大大降低。
  (四)发展前景稳定但不会更宽阔
  规避平台的发展稳定是因为临界点在税法中具有长期性,但规避平台的发展前景不会更加宽阔,因为:1、作为避税筹划平台,规避平台是与国家利益有矛盾冲突的。纳税筹划违背了立法者的制定税法的意图,因而在税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必须会出台相应的政策加以防范,减少规避平台造成的税款流失。规避平台最佳领域--全额累进和全率累进无法长久地存在,因为它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当然最后要指出的是,规避平台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需要和其它的筹划方法合使用,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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