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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策划案例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07-26 22:18:00 人气: 标签:
       设在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中外合资电信有限公司, 1995年经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中、外双方各占50%,且资金已经到位,1996年开始生产,同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公司1996年至2000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1 000万元、1 200万元、1 100万元、1 300万元、l 500万元。2001年1月,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4 000万元,中、外双方各2 000万元,外国投资者用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那么税务机关应给该外国投资者退多少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1996年至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8年至2000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从1996年起按3%税率征收。
  该外国投资者将从该公司分得的2 000万元利润用于本企业再投资,该公司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则再投资退税的退税率为100%;但该公司不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则该公司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及金额分别为1996年为500万元、1997年为600万元、1998年为550万元、1999年为350万元,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为1996年、1997年属免税期,不涉及退税。

  按照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如下:
  550÷[1一(7.5%+3%)]×7.5%×100%+350÷[1一(7.5%+3%)]×7.5%×100%=75.42(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该投资者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且其利润均属于1998年以后所获,则可获得更多退税款。
  办理再投资退税程序具体如下: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为了正确计算退税额,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经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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