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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策划学院 来源: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 日期:2003-10-17 10:11:00 人气: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Planning Committee of China Wisdom Engineering Association),本委员会是由国内科研机构、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较高的策划理论基础或丰富的策划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策划行业领导人才、管理人才、策划技术人才以及积极支持策划事业发展的有志之士自愿组成,由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依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规定,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分支机构,并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合法备案。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使命与工作任务,做好会员发展,加强会员管理,根据民政部和《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策划专业委员会的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应遵守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领导下,围绕研究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本会的职能、任务,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东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锐时代大厦(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锐时代大厦)。

  第五条 委员会使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遵守总会章程,遵守社会职业道德,开展策划调查研究,制定策划行业标准;加强策划行业自律,规范策划行业行为;培养策划行业人才,提高策划综合能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资源对接平台;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推动策划行业规范有序、快速发展,为振兴我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与策划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推动策划科技知识和技术的推广普及,提高全民策划意识;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策划行业的政策、法规,提出策划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部委政策规定,遵循市场需求,参照国际惯例,组织制定策划机构星级评定、策划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策划职务评价、策划专家评聘管理、策划方案评审、策划成果评定、策划收费标准、项目策划规范等策划行业标准、策划行业规范、策划职业准则,提升策划行业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我国策划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对策划行业展开调查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五)制定策划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规范策划机构、策划人才行为,提高策划人才自律意识和综合素质;

  (六)组织开展策划师、策划总监、策划经理等策划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培训和策划人才的能力等级评价,通过专业系统策划理论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使策划人才掌握策划基础知识、工作流程、策划方法。为我国培养一批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策划理论水平和实战策划能力的卓越策划师人才队伍;

  (七)在党委政府、群团组织、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搭建政策、人才、技术、信息、项目、法律、策划和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和拓展会员与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对接和交流合作;

  (八)针对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及新问题和需求,组织策划论坛、策划经验交流会、策划研讨会、策划成果展览等活动;

  (九)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策划行业的图书、策划培训教材、策划音像制品;

  (十)加强对策划人才的挖掘、选树,培养、举荐。宣传策划人才先进事迹,弘扬策划人才智慧创新精神;

  (十一)做好策划专业委员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建设,为会员建立广泛、有效的宣传展示平台,扩大会员的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十二)重视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党委政府、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会员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加强对地方策划组织、策划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四)组织协调策划相关行业组织、策划机构、策划人才和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策划,履行社会责任;

  (十五)接受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市场调研、信息咨询、策划评审等工作;

  (十六)完成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发展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和拥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诚实守信,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执行本会决议,能够积极支持、参与、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单位或本人在区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美誉度、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单位)会员:

  1.依法登记注册的策划企业、地方策划行业社团;

  2.具有合法的社会地位,与策划行业相关的国内院校、学术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二)个人会员:

  1.从事策划相关政策制定、策划研究、策划教学、策划管理、策划宣传、策划实践等策划服务的中高层领导和策划专业人士;

  2.积极关心、支持、热爱策划事业的社会有志人士;

  3.关心本会发展,为本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网络新媒体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一)有策划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策划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行业指导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策划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五)有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交流会、展示会、研讨会等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会主办的会议,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各项规定;

  (三)积极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六)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完成策划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七)会员信息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会提交相关书面变更说明,以便本会进行及时更新。

  1.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职务及联系方式;

  2.单位会员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单位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4.本会或会员认为需要书面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加入策划专业委员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被进行刑事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二)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企业管理能力差、经济效益低、缺乏社会责任感;

  (四)在入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严重违反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损害策划专业委员会声誉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等级划分:

  (一)本会设立荣誉级别:荣誉会长(本会中的最高荣誉职务级别)、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本会个人会员职务级别分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

  (三)本会个人会员级别分为:常务理事、理事、会员;

  (四)本会会员单位级别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一般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的人才优先考虑: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领导组织能力及协调能力,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或者为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和监事长、监事、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特殊情况采用视频直播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经总会授权批准)、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等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会员管理办法,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总会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通过并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表决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八)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或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2/3以上的人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本会可视情况增补会员或领导职务。

  (一)增补的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二)增补的理事、监事需经常务理事选举;

  (三)增补的会员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四)策划专业委员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的聘任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2人以上推荐提名,由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策划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的聘任,本委员会3名以上成员联名举荐,报秘书处考察,由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素质高、能力强,能够热心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发展,具有行业代表性;(二)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美誉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单位理事须在所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近二年经营业绩相对优秀,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报本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

  (四)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主动配合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

  (二)提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专家顾问和副秘书长及部门主要领导人选;

  (三)决定秘书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做好与总会和有关组织的交流对接;

  (九)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会员或工作人员的奖惩,由秘书处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为社会发展或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本会策划专业委员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或推荐给有关部门:

  (一)口头或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利用媒体和会议进行公开表彰;

  (四)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由相关组织或本会授予荣誉称号;

  (五)策划专业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上述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或工作人员,策划专业委员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解除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等自律惩戒:

  (一)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总会章程或《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之一的;(二)未经策划专业委员会批准,擅自以策划专业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论坛、展览、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等有关政治、经济、商务活动的;

  (三) 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或非法组织联络,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 违反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 被政府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的;

  (八) 有损于本会或策划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十)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策划专业委员会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做出书面检查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会员及相关人员对策划专业委员会做出的自律惩戒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策划专业委员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五条 策划专业委员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通过有关单位和本会受到奖惩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将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六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职务的,本会两年内不接受其入会申请;对于深刻反思,并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可以从新申请入会和履职。

  第三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会批准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策划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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