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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5-10-17 14:49:00 人气: 标签:

  (五)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对具备创业条件、创业意愿且有培训愿望的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各类创业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有意开展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后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落实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六)加大初创企业扶持力度。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减免政策,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孵化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实体和企业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创业者可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负责)

  (七)落实仪器设备购置和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贴政策。对省备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的,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在本省转移转化,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九)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发挥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基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十)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引导创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港交所上市,鼓励创业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要切出一定比例投资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孵化器、加速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投资集团负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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