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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5-10-17 14:25:00 人气: 标签:

  吉政办发〔2015〕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中国策划学院搜集整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的部署和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二)基本原则。

  打破行政壁垒。坚持改革,简政放权,破除一切制约大众创新创业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消除行政管理横向、纵向限制,紧扣创新创业实际需求,不断完善并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大众创新创业的吸引力。

  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坚持“事前”不干预,让市场优化众创空间资源配置、决定众创空间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向,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加强“事中”指导和“事后”扶持,助推众创空间成长壮大,助力大众创新创业。

  创新孵化模式。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破地域界限和体系内封闭循环,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构建“进入自愿、退出自由、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以及基本生存服务和深度特色服务,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和浓厚的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建成100家以上能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孵企业达到5000家以上、聚集创客1万人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努力孵化出一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创业企业家,转化一批高水平的自主创新成果,使我省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跻身全国中前列,在全省形成中小企业不断涌现、不断成长壮大的新局面,为创新型吉林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建立部门联动,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加快推进我省众创空间建设。加强传统孵化机构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孵化机构服务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现有孵化机构完善以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引入现代企业运营模式,打破物理空间局限,释放创新创业优惠政策集聚和“硬件”设施完善的优势,吸引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聚合,加快形成与众创空间要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加强优势资源的利用,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充分发挥体制和政策优势,整合场地、人才、技术和产业资源,吸引区域骨干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在全新的起点上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发展,努力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创业链与科技链、资金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生态社区。加强新型孵化机构建设,借鉴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建设经验,结合省情,适时制定加快推进以众创空间为重点的孵化机构建设与发展意见,加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向孵化机构倾斜力度,催生一批具有新服务、新生态、新潮流、新概念、新模式、新文化“六新”特征的新型孵化机构,形成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孵化培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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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不上缴国库。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7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奖励方式,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保留基本待遇,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免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三)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继续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进一步抓好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资服务、税收减免、社会保险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支持高校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设立配备有必要工具和材料的“创新屋”,培养大学生勇于把“想法变成现实”的创客精神。支持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微商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领办企业项目中的初创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给予支持;对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创业的“苗圃”孵化机构,在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时给予倾斜;鼓励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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