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加工企业的节税案例
中国策划人才网 本站原创 中国策划人才网 2006-10-30 11:11:00方案一: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6%)=441.5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41.51×6%=26.4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19.41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41万元,税后利润为13万元。
方案二: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17%)=400(万元),销项税金为400×17%=68(万元),进项税金为(374.4+11.7)÷(1+17%)×17%=56.1(万元),应纳税金为68-56.1=11.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1+17%)=320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1+17%)=10(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34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1.22万元,税后利润为22.78万元。
方案三: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采取纯代加工的方式从事经营。由拖拉机厂根据产品用量,向铸造厂订购铸坯件,再委托配件厂代加工生产配件。2004年度加工费收入为468-374.4=93.6(万元)(含税),不含税收入为88.3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8.30×6%=5.3(万元)。由于配件厂是受托加工,所以材料成本为零,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40.60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3.40万元,税后利润为27.20万元。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受托代加工这一方案最优。当然,在实践具体操作中,还有两点须注意:
一是注意企业的加工费总额,所以在实践中,如果该配件厂加工费总额超过标准不多,我们可采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方法来延缓销售收入的实现,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延缓应纳税金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