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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方案著作权,侵权者赔偿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 日期:2006-10-14 09:11:00 人气: 标签:
10月13日电(记者李亚彪)13日,70岁的长春老人张兴德拿着一份企盼已久的判决书,不禁老泪纵横。至此,这起由一套企业营销策划方案引发著作权纠纷的罕见案件划上句号。
    
    吉林省高院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兴德曾为吉林省靖宇县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市场导入整体策划,并完成策划方案的初稿,吉源公司在没有与张兴德协商使用并给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判令吉源公司赔偿张兴德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曾给企业担任过策划师的张兴德有过多年营销策划的经历。2000年6月,张兴德应吉源公司的邀请,到公司所在地考察,并受委托为公司矿泉水市场导入进行整体策划。企业将策划方案草稿拿走后,没有再与张兴德提出合作事宜。事隔不久,张兴德发现,自己设计的广告主语和辅语、广告创意、招贴画等内容与吉源公司在几次展览会上的宣传方案相似,他认为自己的策划方案被"盗用",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于是,在公司所在地吉林白山市,张兴德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吉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且停止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认定张兴德的策划方案是独创内容,构成著作权,吉源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了策划方案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双方没有对方案约定使用范围,因此对张兴德的诉讼不予支持。张兴德随后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认定张兴德的策划方案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张兴德享有著作权,判令吉源公司赔偿张兴德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判决出来后,由于对侵权著作权范围和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张兴德不服判决并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张兴德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张兴德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目前,本案审理终结。
    
    在这次审理中,法庭认为,当初双方协商价格为30万元,从侵权时间来看,吉源公司在2000年到2002年间分别使用原告创意的广告在博览会上进行宣传,侵权时间较长,影响较大,情节较严重,原判决赔偿10万元幅度偏低,未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
    
    此案审理期间,不少法学研究者围绕策划方案究竟有没有著作权发生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俊海曾认为,尽管著作权法在规定作品的含义时没有看到策划方案的字样,可并不说明策划方案不是一种作品。策划方案也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一种文字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专家认为策划有价,公司盗用策划人策划方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希望此案能够给更多国内企业一个警示,尊重知识与人才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要从身边事情做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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