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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5-04-30 15:18:00 人气: 标签:

策划师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策划师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认证质量水平和认证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及各地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

第三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实行“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和统一颁发证书”的认证制度。 

 

第二章  认证培训 

第四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业务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授权的各级认证培训机构在所辖行业及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认证培训教师应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专门进行训练并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中国策划学院颁发相应的客座教授、副教授、教授职称证书。由中国策划学会颁发副研究员、研究员证书。 

第六条  认证培训应使用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提供的《培训大纲》、指定《教材》及“能力训练技术”开展培训业务。 

第七条  申请参加认证培训的学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认证培训机构报名,并填写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学员登记表》,按标准交纳培训费、教材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培训。 

第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由各级认证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组织培训,在开班前一周报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认证培训应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以能力训练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教学方法进行。 

第十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认证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对学员进行系统考核,考核的内容与方法须与认证考试测评的内容与方法相衔接。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学员,由认证培训机构颁发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策划师资格认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由认证培训机构将参加本期认证培训的学员信息及经考核合格的学员信息填写《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学员信息汇总表》报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以便核准、存档备查。

 

第三章  认证考试 

第十三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业务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授权的各级认证机构在所辖行业和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主持认证考试人员须经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专门进行训练,经考试合格取得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颁发的《策划师资格认证人员合格证》,执证上岗。 

第十五条  认证考试应依据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颁发的《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使用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统一提供的《试卷》、《题库》及“能力测评技术”开展认证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认证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认证机构报名,并填写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策划师资格认证申请表》,向认证机构提供照片四张,身份证、最高学历、最高职称复印件,提供与申请认证级别相一致的《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根据《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请认证人员所申报认证的策划师特质与等级,进行申报认证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按标准交纳考试测评费等费用后即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认证考试每年进行二次,即:每年的五月十日至十二日和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日。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申请中级、高级(通用或专业)策划师的人员认证考核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负责;申请(通用或专业)助理策划师级别的人员认证考试由所在行业或地区的认证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对于符合申报认证条件的人员编入《申请策划师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于统一认证考试时间二十日前报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申请认证批号。取得认证批号后按规定开展策划师认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策划师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制作《策划师资格认证准考证》,于认证考试前五天将《准考证》经认证机构发至申请认证考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根据应试人员分布情况在应试人员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同时填写《策划师资格认证考场分布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在醒目处悬挂“策划师资格认证考区”。 

第二十六条  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认证机构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试应试人员的起止编号。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单人就坐,相邻应试人员之间应有宽度不少于 50 公分的走道间隔(计算机考场除外)。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应试人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认证机构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九条  每次统一考试,设认证主考人员一名,在各考区分别设置副主考一名,巡考人员若干名,巡考组长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委派。主考职责:负责考试方案制订,监督各考点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副主考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报批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策划师资格认证考场情况登记表》。巡考职责:监督监考人员工作质量,协助主考解决考区突发性问题。 

第三十条  每个考区设专门的医务人员 1 人并配备常用急救药物,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应在 30-50 人范围内,监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 2 人。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策划师资格认证监考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策划师资格认证考场规则》。 

第三十二条  认证考试内容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测评两部分。其中,知识考试可采取书面答卷或计算机上机答卷两种方式,能力测评采用认证评价中心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书面答卷的阅卷工作在同级认证机构的监督下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进行阅卷工作。阅卷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阅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三十四条  阅卷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规定,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者,坚决查处,并视其情况,否决相关的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上机答卷采取应试人员从《题库》随机抽题方式进行,计算机根据应试人员答题情况自动生成考试结果。 

第三十六条  能力测评应在规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应试人员的测评结果由现场测评人员根据测评标准进行打分。 

第三十七条  应试人员全部考试成绩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认证机构指定的专人根据《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的规定登录考试结果和进行分数换算,并经两人以上核对无误后记入《策划师资格认证申请表》。 

第三十八条  认证机构根据应试人员的考试结果及《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进行全面评价,在《策划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上做出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经同级认证培训机构复核后,由认证机构编制《策划师资格认证考试结果汇总表》于考试结束后十日内书面报告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各级培训机构的认证意见后,经核准,对于通过推荐认证的应试人员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中国策划师资格证书》,经驻地分院或办事处发至应试人员。 

第四十条  《策划师资格证书》颁发后,由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为通过认证人员建立档案,在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官方网站暨中国策划人才网www.chinacehua.com上注册以便备查和管理,同时通过《策划人》杂志及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策划师资格证书每3年进行年检一次,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的职责划分为: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策划师和高级策划师的培训指导和资格认证。负责助理策划师的统一考试指导。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和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为助理策划师、策划师和高级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机构。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地级市设立的分院、办事处负责所属地区的助理策划师、策划师、高级策划师的资格审查、培训、推荐认证人选及助理策划师的认证工作。其中由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在各地的合作机构负责各级策划师的招生、培训、统考等工作。 

 

                                      中国策划学会   中国策划学院

2004 年 08 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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