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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酒类产品作为原料的消费税筹划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11-08 16:47:00 人气: 标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中规定,取消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后,用外购或者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应税消费品,与用自己生产的这些酒和酒精再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相比,前者的消费税税负相比于后者明显比较高。

   筹划方法
  (1)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等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量自己生产作为材料的酒和酒精产品。
  (2)由固定供货关系的企业,如果业务量比较大,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办法进行联合生产,减少纳税环节。
  (3)相比较而言,可保留外购酒精生产的酒类产品、取消增值少,重复征税多的简单生产的产品或者改进生产技术,尽量降低对外购已税酒类原料的比重。
  3.对已税酒类产品作为材料筹划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选择由购进改为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时,应当考虑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原材料等因素,考虑自行生产或联合生产与购进实现利润的对比关系。如果自行生产所需要的技术、原材料、员工工资远远高于同行业的生产成本,那么就要考虑到筹划的风险问题。

案例分享
  某瓶装酒生产企业大新公司,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弘治公司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00公斤,白酒的价格为5元/公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万元。如果大新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大新兼并弘治是否有利  

对此案例分析发现: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大新从弘治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如果不合并,大新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000×5×25%+1000000×2×0.5=22.5(万元)
  如果大新兼并弘治, 弘治生产白酒再由大新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自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22.5 -10 = 12.5(万元)。
  所以,大新选择兼并弘治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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