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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加工企业的节税案例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原创 日期:2006-10-30 11:11:00 人气: 标签:
   案例:某配件厂,专门为大型拖拉机厂提供配件,公司拥有成套机床30台,价值120万元,厂房是临时租借的。加工的铸坯件每吨3744元,每吨20只;成品配件售价每吨4680元,每只234元。工人工资按件计酬,每只加工费10元。预计年加工量约1000吨,2万只,产值约468万元,加工费约93.6万元,电费柴油支出约为5.85万元,房租及其他支出约15万元。如何对该配件厂进行筹划呢?

    方案一: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6%)=441.51(万元),应缴纳增值税=441.51×6%=26.4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19.41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41万元,税后利润为13万元。

    方案二: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铸件1000吨,价税合计374.4万元;生产销售产品2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468万元。那么不含税收入为468÷(1+17%)=400(万元),销项税金为400×17%=68(万元),进项税金为(374.4+11.7)÷(1+17%)×17%=56.1(万元),应纳税金为68-56.1=11.9(万元)。公司全年材料成本为374.4÷(1+17%)=320万元,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1+17%)=10(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34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1.22万元,税后利润为22.78万元。

    方案三: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采取纯代加工的方式从事经营。由拖拉机厂根据产品用量,向铸造厂订购铸坯件,再委托配件厂代加工生产配件。2004年度加工费收入为468-374.4=93.6(万元)(含税),不含税收入为88.3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8.30×6%=5.3(万元)。由于配件厂是受托加工,所以材料成本为零,折旧费为120÷10÷12=1(万元),工资支出为10元/件×2万件=20(万元),电费柴油支出11.7万元,其他支出15万元。其利润为40.60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3.40万元,税后利润为27.20万元。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受托代加工这一方案最优。当然,在实践具体操作中,还有两点须注意:

    一是注意企业的加工费总额,所以在实践中,如果该配件厂加工费总额超过标准不多,我们可采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方法来延缓销售收入的实现,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延缓应纳税金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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