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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改头换面节税百万元

作者:中国策划人才网 来源: 日期:2006-10-25 09:20:00 人气: 标签:

    王国华(化名)是珠三角地区众多设厂创业的小老板之一。上个世纪80年代,王国华中专毕业后顺利地分配到了佛山某纺织国企。两年后,年轻气盛的王国华辞职下海自己创业,王国华劝服了父母,拿出家里所有的积蓄和东借西凑开办了一家玩具厂。经过近20年的发展,如今45岁的王国华成了具有3个分公司的集团老总,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

    王国华的玩具厂现有职工350人,除生产车间外,该厂还设有玩具设计室负责玩具设计安装工作,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8500万元,其中设计、安装费收入为28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40万元,其中设计、安装业务的进项税额仅8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机械设备销售公司、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厂设计费包含在机械设备销售价格当中,属于同一笔销售业务。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被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项税额由购进方支付给销售方通过销售方缴纳;二是进项税额应在发票上注明,一般情况下不需购进方再进行计算,是销货方在销售时计算,登记在专用发票上的。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王国华的玩具制造加工厂魏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计算。那么,王国华企业每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00×17%=1445万元;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金为:1445-540=9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905÷8500×100%=10.65%。

    王国华感觉每年的税收负担率过高,905万元的增值税无疑是厂的一大笔支出,沉重的税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玩具厂的经济效益逐年下滑。这使在商场上奋战了近20年的王国华感受肩上的负荷越来越重,为每年巨大的税费苦恼不已。

    一次偶然的机会,离别十年的儿时好友林晓苏回家探亲,顺便和老朋友王国华聚聚。热心的晓苏问起王国华的生意如何,王国华皱起了眉梢,向林晓苏倾诉自己的苦恼,20年打下的江山可能被高税收负担毁于一旦。林晓苏是广州某高校的税务教授,他详细听了王国华企业的相关情况后,建议王国华对税收进行了重新筹划。王国华的企业增值税负担高出同行业水平5个百分点左右,主要原因是因为设计收入占全厂总收入的比例较高,且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明显偏低。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对现行的经营业务和范围进行重组,调整核算方式。

    林晓苏建议王国华具体筹划思路是:将玩具厂机械设计室划归设计安装公司,随之设计业务划归设计安装公司。销售玩具时,如购买方有特定设计要求时,由设计公司先行进行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对于安装与售后维护,可在销售合同中注明由下属设计安装公司负责,同时下属公司与购买方签订一份安装调试与售后服务合同,企业内部按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例确定安装费。这样一来,就将安装收入和设计费收入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分离了出来,由设计安装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由设计安装公司负责缴纳营业税税款。

    通过上述筹划,其应缴税款如下:机械设备制造厂产品销售收入为:8500-2800=57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700×17%=969万元;企业实际应缴纳增值税为:969-(540-8)=437万元。

    设计安装公司应就设计费和安装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税金为:2800×5%=140万元;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为:437+140=577(万元);税收负担率为:577÷(5700+2800)×100%=6.79%,此时,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10.65%-6.79%=3.86个百分点,节税905-577=328万元。

    王国华简直无法相信林晓苏筹划出来的节税规划,前后竟然相差300多万元这么庞大的数字。王国华后悔以前自己负担了多么大的税务,应该早点请教税务方面的专家为企业谋划,以便企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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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税又称税收策划,它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采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安排,尽可能地降低税负的行为,它是完全合法的。

    例如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并不是原企业的完全消失,它或者以解散企业来成立新企业的形式出现,或者以原有企业分出;部分成立新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的形式出现。总之,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业相比,有了新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企业存续,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分立中的纳税筹划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从而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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